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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类型的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金融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代理销售等服务。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客户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客户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等。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对于特定业务类型的企业客户还可与银行约定其他认证方式。

        第七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签约状态(营业网点签约、自助签约和未签约)、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客户的签约证件号(或卡号、账号、昵称)、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口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手续。

客户证书介质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应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应在规定次数及有效期内使用电子银行口令卡,在其达到规定次数或超出有效期,或发生遗失、损坏及其他可能导致卡片字符信息泄露的情况时,应及时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原卡注销和新卡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证书介质密码或签约证件号(卡号、账号、昵称)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电子银行口令卡丢失或被他人以偷窥、拍照、复印等方式获取卡片字符内容,且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五)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签约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客户证书介质、电子银行口令卡、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应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证书介质密码等重要信息,不应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也不应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证书介质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签约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网址,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596、4008896596、其他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或发送短信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应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客户服务热线96596、4008896596或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签约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其中部分业务也可按约定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丰收借记卡、丰收贷记卡、存折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以上银行卡/存折产生的经济损失,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丰收借记卡、丰收贷记卡、存折挂失为口头挂失,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通过营业网点公告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签约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或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外汇、黄金、证券、理财等业务,还应同时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应章程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致电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热线96596、4008896596或到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或咨询。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并解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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